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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也有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可請領!

  • 更新日期:2026-10-02
非自願離職,也有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可請領! 展示圖 附圖_充實技能有補助 重返職場更安心

為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就業保險除提供失業給付外,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於參加職業訓練期間,也提供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保障勞工職業訓練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針對該津貼相關權益,勞動部有三大提醒:

第一、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遭遇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全日制職業訓練」。因此,失業勞工參加的職業訓練,是要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自行參加課程(如:自行報名補習班開立之電腦課程),則無法申請是項津貼。

第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須符合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課程之條件,所謂「全日制職業訓練」,是指符合「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之職業訓練課程。故失業勞工參加訓練期間至少要1個月以上,如訓練期間未滿1個月即中途離訓或退訓者,將不予核發津貼。

第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最長發給6個月,如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扶養一人,加給10%津貼,最高加給至20%。再者,請領津貼期間,另按月補助失業勞工及其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參加健保自付部分的健保費(不包含補充保險費),並簡化申請流程由勞保局主動傳送資料至健保署,由該署向勞保局請款及核銷,失業勞工無須另行申請。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讓職業訓練資源有效運用,避免影響訓練成效,請領是項津貼期間,如另有工作,無論勞動型態為僱傭或承攬等,凡提供勞務獲致工作收入者,津貼將會停止發給,請勞工多加留意,以免影響給付權益。

 

 

  • 業務單位:勞動保險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2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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